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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2024-04-05 15:08:34 | 作者: 产品中心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3,248,000.00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6.07%,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产品最重要的包含纳米级、亚微米级镍粉和亚微米级、微米级铜粉、银粉、合金粉。公司产品是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材料,大多数都用在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中镍粉、铜粉主要使用在于MLCC的生产,并大范围的应用到消费电子、汽车电子、通信以及工业自动化、航空航天等其他工业领域当中。
公司是国内产业化使用常压下等离子体加热气相冷凝法制备技术生产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的企业,始终致力于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的前瞻性研发和市场化推广,是目前全球领先的实现纳米级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规模化量产及商业销售的企业。
公司原材料采购包括镍块、铜棒、银砂以及其他辅料。由于公司各类原材料种类与用量随着当月的生产计划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为提升存货管理效率,营销中心定期统计客户的真实需求,生产计划中心制订相应的生产计划与物料需求,采购部根据生产计划和物料需求,在保留原材料安全库存的基础上结合大宗原材料市场行情报价波动情况确定采购计划单,进行采购。
公司以市场和客户的真实需求为导向,主要是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同时按照每个客户需求、生产周期和一定的产成品安全库存制定生产计划,通过生产、销售、采购部门的整体协作保证生产效率。
公司的生产线具备一定的柔性生产能力,可根据市场需求及生产计划,及时调整生产设备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型号,从而调整不同型号产品的产量,以实现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响应。
公司设有营销中心,包含综合部、销售一部、销售二部、销售三部四个部门。综合部主要负责单证业务,协调订单生成汇编,计划下发,生产流程掌握,仓储物流对接,完成销售与生产综合服务保障工作等;销售部门主要负责(1)正确掌握市场动态,定期拜访客户并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市场发展状况,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2)负责收集、整理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并对客户未来发展前景及需求进行分析;(3)各部门及下属各业务人员,分别确立销售策略,建立销售目标,制定销售计划;(4)及时反馈客户的真实需求及问题至相关部门。
公司目前采用直销方式为主、经销方式为辅的销售模式。直销模式主要是针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具体做法是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此外,为扩大客户群体,也会采取经销的方式,由经销商协助开拓新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C33金属制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C398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中的“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行业是伴随着下游电子元器件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电子元器件的片式化、小型化发展趋势造就了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蓬勃发展的局面。通常,粉体的定义为固体小颗粒的集合体,小颗粒尺度界于1纳米到1毫米范围,1纳米略等于45个原子排列的长度。而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粒径普遍在10微米以下,并且趋向从微米级向纳米级方向缩小。
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行业不同于传统的粉末冶金材料行业,为符合下游电子元器件产品小型化、薄型化的要求,电子元器件用金属粉体粒径远小于传统的粉末冶金材料,其制造工艺也有明显差异,生产成本也远非普通的粉末冶金材料可比。
与电子元器件行业有关的第一个论断就是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电子线路都需要电容和电阻,而目前需求最大的电容就是MLCC。以MLCC为代表的电子信息行业基础元器件的技术发展向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行业提出了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同时也为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行业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下游电子元器件是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与先导,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行业处于电子信息产业链的前端。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2020年,新冠肺炎蔓延导致国际贸易衰退,但随着国内疫情逐渐缓解,5G通信及新基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行业的发展,带动被动元件需求持续提升。公司经营管理层专注于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主业,以技术、品质和服务作为核心价值,持续发展MLCC下游应用领域的客户以及客户所重点关注的对其市场竞争力、战略有重大影响的新兴市场和产品,并将公司资源优先投入到与之密切相关的技术研发和设备改进中,着力夯实公司核心价值,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组织效率。报告期内,公司实现销售收入595,882,190.26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3.95%,实现净利润158,996,634.55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38%,其中粉体整体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28.22%。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2020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3家,详见第十一节/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与上年度相比,本公司本年度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动。
证券代码: 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报告中明确。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的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实现可供上市公司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158,996,634.55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7,777,860.29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规定,扣除按照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777,786.03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74,539,791.44 元,本年度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1,539,865.70元。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3,248,000.00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6.07%,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的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遵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能够兼顾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全体股东而提出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股东利益、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及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 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0,000 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3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杨端平,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0年1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7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注册会计师:洪伟,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12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余亚进,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6年6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复核过7家上市公司。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60万元(含税),审计收费主要基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收费将以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收费为基础,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拟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 2021年度的审计费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照会计执业准则,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对公司发展经验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并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证券代码: 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的承租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主要变化包括:
1.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的承租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代码: 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发展,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负债结构,提高风险抵抗能力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竞争需要,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范围内,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来做银行借贷。
本次授信金额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有效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批准金额、期限等以与银行签订的正式协议合同为准。同时,董事会授权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与银行签署与该项贷款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现将本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5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6,5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4,526,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51,430,962.25元后,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于2020年12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账户(账号为:88)人民币713,095,037.75元。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743,962.2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99,351,075.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6749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结余募集资金专户(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699,385,074.35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东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丈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注1:银行账号88的开户银行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银行存在差异,由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受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管辖,监管协议由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署,账号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指定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开立。
注2:银行账号77的开户银行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署银行存在差异,由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石碶支行受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管辖,监管协议由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签署,账号由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指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石碶支行开立。
2021年1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624.4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6956号),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对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2021年1月,公司完成上述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支付。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完全竣工,不存在结余募集资金。
根据当地修订细化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相关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发生变更,公司“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及搬迁升级项目”的建筑面积相应有所变动。上述项目建筑面积的变动系由于计算方式的变动造成,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相关信息进行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线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0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博迁新材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经核查,博迁新材202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博迁新材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注:公司已就该项目以自有资金进行了先期投入,部分厂房及设备已于报告期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
证券代码: 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4月25日,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议案》,该议案金额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须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当汇率出现较动时,不仅会影响公司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且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会造成较大影响。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在商业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利于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将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作为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只限于出口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美元。
本着审慎原则,公司拟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开展金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具体业务期间、实际金额和合作银行将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本次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公司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若远期结售汇确认书约定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低于实时汇率,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或回款预测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贷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导致公司损失。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订单,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有正常的贸易背景。公司已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收账款的风险管控,严格控制逾期应收账款和坏账。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与公司日常经营紧密联系,以真实的出口业务为依托,用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议案,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申请不超过3,500万美元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会构成公司业务对关联人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1年4月25日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利平、江益龙、裘欧特、赵登永、蒋颖均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文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木材加工;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粮油仓储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图文设计制作;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文具用品批发;办公设备销售;纸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具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批发;日用百货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工器材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钟表销售;眼镜销售;灯具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动自行车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竹制品销售;藤制品销售;棕制品销售;草及相关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货币专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玩具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金属制作的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数字内容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广告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食品经营;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范围:电子材料、电子辅料研发、生产与销售,锡膏、锡条、锡丝、锡片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通过直接持股及其配偶钟燕琼女士控制的广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9.68%股份,为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任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通过宁波旭晨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关联法人。
遵循公平原则,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交易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的价格应公平及合理,并且该价格按照市场价;如无该等市场价,执行协议价。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公司在和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该等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等关联交易并不会对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日常的业务发展需要而进行,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第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认为,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进行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均须在登记时间2021年5月18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邮件中须注明股东联系人名称、联系方式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1、自然人股东:应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1)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1)、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
3、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信函、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 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25日上午11:00在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15日以邮件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此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利平召集和主持,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3,248,000.00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6.07%,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的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拟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具体审计费用根据公司2021年发展规模等真实的情况并参考公司以往年度支付该所的报酬及市场行情,与该所另行协商确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银行借贷,本次授权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董事会授权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与银行签署与该项贷款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了意见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2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公司拟于2021年5月2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证券代码: 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5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5日以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4月25日下午13:00在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蔡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全体股东而提出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赞同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照会计执业准则,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对公司发展经验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发展,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负债结构,提高风险抵抗能力以应对一直在变化的市场之间的竞争需要,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20)。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保荐人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